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8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善永与XX鸿、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善永,XX鸿,蓝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517号原告徐善永,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江敏、张新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鸿,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蓝鹏,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徐善永与被告XX鸿、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喜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锦璇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