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被告喻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被告喻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