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玲斌与周香梅、刘拴排除妨害+二审判决+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周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二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