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周佳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9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周佳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2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潘淑葵,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洁连,住广东省增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佳秀,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周佳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佳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一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