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陆春兆与铜陵铜官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6642-7.法定代表人蒋晓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春兆,住铜陵市,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铜陵铜官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63579-7.法定代表人杨保国,经理。本院在执行陆春兆与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于2015年11月9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铜陵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舒海兴人民陪审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