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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蔡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张光华,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蔡其成,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张光华与被告蔡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华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黄亚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郭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