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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璐与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璐,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火炬大厦综合楼904室。法定代表人张云英,董事长。申请人李璐与被申请人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70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384元;2013年度(即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采暖补贴520元;2014年的带薪年假工资917.24元;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的工资15750元;2013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48.21元。裁决书生效后,被���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易华隆外币兑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我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吉 禄审判员 陈 振 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建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