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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关紫星申请执行李启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关某甲。法定代理人关某乙,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4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6日。本院受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关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打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关某甲在申请执行后已收到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的抚养费2500元,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申请人关某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立调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某给付关某甲未给付抚养费25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华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