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与张兴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张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85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兴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691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与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兴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侨光支行账号62×××79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健宇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冯敏聪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