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慎山与袁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慎山,袁素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22号申请人:李慎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费日兰,农民。被申请人:袁素素,农民。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素素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袁素素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扣押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宝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