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冯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法定代表人余雪松,总经理。被告冯家云。本院受理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5元,减半收取403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58元,由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符丽人民陪审员杨华人民陪审员赵大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