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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武怀与被告杨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武怀,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武隆县人,住该县黄莺乡新树村丁家山组,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溪镇阳溪村街上组,务农。委托代理人潘后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居民。被告杨斌,男,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黔江区人,住该区舟白镇县坝村3组,现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牌坊组。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北路2号邮政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66698571-5。法定代表人张纬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武怀与被告杨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武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王武怀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