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钦与被执行人李承银、李炳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钦,李承银,李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高钦。被执行人李承银。被执行人李炳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承银、李炳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承银、李炳芹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军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