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佩龙与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以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佩龙,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112号原告蔡佩龙。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钱国荣,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佩龙诉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以答复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收到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答复,达到起诉目的,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佩龙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佩龙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兵审 判 员  夏文浩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