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周聪威,北京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道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楼地下室。负责人:王玉虹,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道崇,该业委会秘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聪威,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为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号楼9A-3。法定代表人:蔡春鸣,该公司主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道崇,男,汉族,1945年9月4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秘书。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周聪威及北京全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陈道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程序违法。一审中违反法律规定,在原被告明显不适格的情况下,应驳回诉讼。但一审却把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北京全鑫物业管理公司追加为被告,二审中申请人已经将此违法程序陈述,二审中不置可否,仍支持一审法院的错误决定。(二)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无任何证据证明,未完成施工的堵塞管道使周聪威有财产损失,判决书竟然用“势必造成一定影响”的凭空想象为依据,是无中生有、强加给申请人的错误判决。(三)一审驳回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逻辑混乱。(四)双方承担的诉讼费失之偏颇,二审未做任何纠正。综上所述,二审判决中不仅是法律程序错误,而且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事实,无任何根据的凭空想象强加给被申请人“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并引用混乱、使人无法理解的逻辑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末倒置,无根据的判决诉讼费比例,故提请高院依法再审,做出公正裁决,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周聪威因物业管理问题多次产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向相关部门发送报告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临时停止使用公用设施的措施,根据监控录相显示在对涉案房屋北侧污水管井进行堵塞时陈道崇均在现场,业主委员会亦认可其实施了封堵行为,仅辩称其未完成封堵。结合上述事实,两审法院认定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共同实施了堵塞涉案房屋排污管井的行为,并判令其将之疏通,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认为系周聪威自行封堵,但业主委员会对此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堵塞行为给周聪威造成的实际损失问题,两审法院酌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赔偿周聪威一定的损失并无不妥。关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主张的清掏化粪池费用,因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周聪威的原因导致其支出了上述费用,且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周聪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两审法院对此问题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朝阳区中泰雅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