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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徐时俊与尖扎县教育局、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建全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时俊,尖扎县教育局,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建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徐时俊,男,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委托代理人卢雪梅,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尖扎县教育局,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法定代表人更登多杰,职务局长。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职务董事长。被告冯建全,男,汉族,系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时俊诉被告尖扎县教育局、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建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时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时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尖扎县教育局、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建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5元,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霍 婉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卓玛才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