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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虹桥光影精密模具厂与浙江泰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光影精密模具厂,浙江泰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003号原告:乐清市虹桥光影精密模具厂。法定代表人:张舰。委托代理人:杨友木。被告:浙江泰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虹桥光影精密模具厂诉被告浙江泰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虹桥光影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