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民一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正飞诉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飞,荣县正安高岭土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朱正飞,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聂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余祥林,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正飞与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飞于2015年8月16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正飞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