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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爱则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则,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217号原告王爱则。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池店乡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民,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福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告王爱则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则、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德明、刘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则诉称,我丈夫刘二务生前工作于被告开办集体煤矿。1996年拖欠刘二务1995年年终奖金5600元,已上村委账务公布此债务,由于被告领导换届导致此款一直未付,多年来我一直催要,被告因内部问题推延至今未果。为此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年终奖金5600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刘二务奖金是事实,当时没钱就没给,但后来给没给就不知道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爱则丈夫刘二务在顺道村委会煤矿担任销售工作,1995年年终奖5600元因当时村里没钱当年未付。2000年农历9月20日刘二务去世。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已付。另查明,原告王爱则与丈夫刘二务有子女刘建文、刘��兰、刘建英、刘建亮、刘宝英,他们承诺该奖金属王爱则所有,子女们无纠纷。上述事实有96年奖金附表95年奖金花名表复印件、子女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则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仅一复印件,且此件无被告村委会盖章,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爱则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爱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