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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张晓宁、魏国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李艳,张晓宁,魏国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61号原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新区黄河路与庐山路交汇处蓝海国际大饭店A区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海伟,董事长。被告李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X路。被告张晓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X路。被告魏国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镇X村村民,住东营区XX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张晓宁、魏国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