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磐安县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磐安县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51号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三庆。被申请人磐安县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国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是:1、责令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在磐安县双溪乡金鹅村土座栗大坑地块非法占用农用地493平方米(其中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前后左右空间占地面积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60平方米建筑物(房屋)和前后左右空间占地面积93平方米构筑物(已平整),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双溪乡金鹅村村民委员会在磐安县双溪乡金鹅村土座栗大坑地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93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伍拾叁元整(人民币1035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双溪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羊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