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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恢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龙江与张军锋、李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江,张军锋,李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恢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龙江。被执行人张军锋,任本村村委主任。被执行人李新霞(被执行人张军锋之妻),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龙江与被执行人张军锋、李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龙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