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9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蔡辅杰(已判刑)在平阳县水头镇“丰润世家”6幢1201房内开设赌场,以麻将“台炮”和扑克牌“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0余元。蔡辅杰安排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9月中旬至9月底在该赌场内帮忙记账、抽取头薪,此间该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30000余元。案发后,同案犯蔡辅杰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蔡辅杰、张腾斌的供述,证人周某、黄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电子勘验笔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辅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锦碧人民陪审员 杨丽亚人民陪审员 赵青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