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深义与王庆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深义,王庆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宋深义。委托代理人许飞,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深义与被告王庆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深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深义承担。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