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岳锦泽与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锦泽,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47号原告岳锦泽。委托代理人张旭锋(受岳锦泽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通蜀路。法定代表人戴亚权,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伟(受该村委会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锦泽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锦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岳锦泽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锦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岳锦泽负担。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唯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