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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与黄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黄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2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和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4046-X。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楞,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被告黄威,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与被告黄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