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智国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姜智国,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被告吴建国,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国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智国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智国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