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智国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姜智国,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被告吴建国,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智国诉被告吴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智国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智国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