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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青岛中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朱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朱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丽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桂武,山东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和平。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凤德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青岛中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鹏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朱和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虹书 记 员  王润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