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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执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冠忠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忠,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冠忠,男,45岁,回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被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冀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张冠忠提供的李挺等名下房屋作为担保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挺名下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的东大街12号佳美建材城C5-105号(产权证号:497935、建筑面积:151.92平方米)商业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晓宇名下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的东大街12号佳美建材城C5-102号(产权证号:497934、建筑面积:151.92平方米)商业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生生名下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太平寺商城B-12幢M1号(产权证号:056507、建筑面积:30.12平方米)商业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张丽萍名下的坐落于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6号街坊荣资梦乡A2-206号(产权证号:257130、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楼房一套的查封。五、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生生名下的蒙B555**号雷克萨斯小客车一辆的查封。六、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生生名下的蒙B688**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客车一辆的查封。七、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张丽萍名下的蒙BQ7**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