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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红与井庆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井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个��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井庆国,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周红申请执行井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4,3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7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