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钦美、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美,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叠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钦美,无业。因犯销赃罪于1997年9月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曾用名秦贵雄,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钦美、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钦美、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彭钦美窜至本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桂林市盐业分公司宿舍区,在该宿舍区东北角围墙旁发现覃某的一辆未锁的黑色常光牌CK110T-E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便预谋盗走以购买毒品吸食。当晚2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板手、钥匙等作案工具驾驶电动车窜至上述地点,将该车推行盗走,行至该宿舍区门口时被民警抓获。赃物被缴获并退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钦美、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覃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彭钦美、秦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钦美、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彭钦美、秦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钦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的赃物被缴获,已退还被害人,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钦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远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桂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