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娜与秦会兰、曹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娜,秦会兰,曹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段娜。被告:秦会兰。被告:曹进才。原告段娜与被告秦会兰、曹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娜、被告曹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会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娜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秦会兰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曹进才作担保。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1‰,并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13日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10万元借款,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进才辩称:被告秦会兰向原告借款及我作担保都属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无异议。去年底被告秦会兰告诉我她已经还清了借款,收到诉状后我给被告秦会兰打电话才知道只还了5万元。被告秦会兰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被告秦会兰向原告段娜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时间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月息为21‰,被告曹进才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本金、利息、违约金全部付清为止。2014年8月1日被告秦会兰还款5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被告秦会兰至今仍欠原告段娜借款10万元,应当偿还,被告曹进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会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娜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曹进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49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振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