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佳婷与王雪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婷,王雪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陈佳婷。委托代理人黄翠霞,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润通大楼第五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婷与被告王雪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