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与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李仔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李仔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93-1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住所地漳州市。委托代理人林少辉、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李仔章,男,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与被告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李仔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李仔章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漳州市锦连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上佳工贸有限公司、李仔章名下的财产人民币19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伟中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陈豫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