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8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志中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