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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温玉利申请王淑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利,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利,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王淑芹,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温玉利申请王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5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淑芹应支付申请人温玉利案款30000.0元。因此款交给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到中院取回,申请人到我院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6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