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铭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双峰电脑雕刻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利铭诚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双峰电脑雕刻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深圳市利铭诚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志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寒,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双峰电脑雕刻部。经营者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利铭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双峰电脑雕刻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47574.11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7574.11元为限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原告深圳市利铭诚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双峰电脑雕刻部名下价值人民币147574.1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