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会民,总经理。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审 判 员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