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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未减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罪犯宋环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环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未减字第00428号罪犯宋环凤,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1987)法刑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环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环凤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以(1988)法刑一上字第2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宋环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88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内法刑二减字(1990)第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1991年7月、1994年1月、2009年10月、2011年1月、2013年12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满日期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以罪犯宋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宋环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2月、7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环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环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释放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洪 潮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