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清兰与王桂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兰,王桂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李清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仁,男,汉族。被告王桂兰,女,汉族。原告李清兰与被告王桂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清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清兰负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