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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清兰与王桂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兰,王桂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李清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仁,男,汉族。被告王桂兰,女,汉族。原告李清兰与被告王桂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清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清兰负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