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宋正林,罗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5号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士群,公司员工。被告:宋正林,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被告:罗盛良,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正林、罗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