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住所地:永登县秦川镇五道岘村。负责人陈国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永登县信用联社干部。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57年3月26日,永登县秦川镇移民,住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