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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媛媛与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70号原告:韩媛媛。被告:马刚。原告韩媛媛与被告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份被告给我打电话说买房子手里缺钱,先从我手这拿点钱,我当时借给他28000元,并答应年底归还,年底被告没有还款。但后来被告还我8000元,并要求把欠条改成2万元的,还让我瞒着他媳妇,过几天就把剩下的20000元还清,事后我找被告索要,他总躲着我,以近期不方便为借口,拒绝偿还。现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是是在受��迫的情况下写的,我以前确实从原告处借过8300元,但是我已经还了,现在不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因购房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8000元,截止到2015年5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就尚欠余款2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韩媛媛与被告马刚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韩媛媛要求被告马刚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其受胁迫写下欠条且欠款已还不存在欠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媛媛偿还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马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孟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