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保才与陈双午、汤宜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61号申请执行人范保才,居民。被执行人陈双午,居民。现在江苏洪泽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汤宜吉,居民。被执行人汤化林,居民。被执行人汤化新,居民。被执行人汤化亮,居民。申请执行人范保才与被执行人陈双午、汤宜吉、汤化林、汤化新、汤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