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实贤、林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实贤,林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0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实贤,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实贤、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实贤及其辩护人卢文默,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实贤在南安市诗山镇红旗村顶宅85号其家中,通过电话向辜某、梁某、刘诗孟、“石头”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收取赌资共计485925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明知被告人陈实贤非法销售“六合彩”的情况下帮助其接听投注电话、与投注人员结算。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实贤、林某向辜某讨要赌资时,在明知辜某的丈夫赵某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向辜某等人销售“六合彩”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实贤、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辜某、梁某、吕某的证言,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六合彩”开奖情况单,通话记录,安全检查,人身安全检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实贤、林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涉案价值人民币4859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实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实贤、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实贤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实贤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实贤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实贤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实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王小金人民陪审员 欧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希迎速 录 员 陈巧惠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