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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罗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罗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19号原告上海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昌化路96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公波,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520号C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沈绍松,总经理。被告周罗庚,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上海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沪中文化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罗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泰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 斌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