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永纪申请执行伊海洋、周金英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纪,伊海洋,周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4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纪,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伊海洋,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周金英,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伊海洋名下豫A458**汽车一辆。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