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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永超与被告孙建华、被告刘瑞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永超,孙建华,刘瑞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华永超,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被告:孙建华,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瑞梅,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华永超与被告孙建华、被告刘瑞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华永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华永超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审判员  上江涛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