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7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因个人原因为由不愿进行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