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晓洁、沈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周晓洁,学生。法定代理人:沈霞,农村居民。申请人周晓洁要求宣告周学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晓洁诉称,申请人周晓洁之父周学伟于2005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周学伟失踪。经查,周学伟,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住莒南县大店镇周家坡子村,系申请人周晓洁的父亲。1997年12月17日,周学伟与沈霞结婚,婚后1998年12月20日生女孩周晓洁。2002年11月15日,周学伟与沈霞夫妻感情不和,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孩周晓洁由其母沈霞抚养。2005年冬天周学伟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周学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学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学伟于2005年12月份起,下落不明已满十年,现发出寻找公告三个月期间届满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学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翠梅 搜索“”